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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赵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480号申请人:刘亚东,男,194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赵建华,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刘亚东与被告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亚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建华在新疆北屯市统建楼工程项目的应得工程款、新疆农十师北屯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的应得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赵建华在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在110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雷海莎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5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雷海莎所有的用于本次保全担保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5号的房屋;三、对被申请人赵建华在新疆北屯市统建楼工程项目的应得工程款、新疆农十师北屯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供水工程项目的应得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赵建华在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在110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