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浪浪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浪浪,刘宏伟,高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汪浪浪被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高国忠申请执行人汪浪浪与被执行人刘宏伟、高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浪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40元,保全费25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浪浪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