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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文胜诉周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胜,周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671号之一原告贾文胜,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敏,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胜与被告周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周清敏在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7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贾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清敏在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债权1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文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