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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松许、杨会朵、赵新现、邓彩丽、赵红现、张俊芳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许,杨会朵,赵新现,邓彩丽,赵红现,张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70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松许,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杨会朵,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新现,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邓彩丽,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红现,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张俊芳,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李松许、杨会朵、赵新现、邓彩丽、赵红现、张俊芳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会朵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会朵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