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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梁宁静诉黄上霁林燕诉前财产保全(2016)川1028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宁静,黄上霁,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77号申请人:梁宁静,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黄上霁,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林燕,女,36岁,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人梁宁静与被申请人黄上霁、林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人梁宁静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宁静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