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古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965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营业场所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盐都花园1号门。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晓梅,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古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古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