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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许鑫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许鑫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621号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法定代表人王文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鑫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扣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