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550号公诉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B407**号黄色荣威牌小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朱雀隧道东出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