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6436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山水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山水间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436号原告: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12层。法定代表人:于兴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山水间酒店,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湖滨路***号。经营者:XX,业主。原告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山水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