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友诉费天祥、郝伟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费天祥,郝伟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718号原告:杨友,现住和龙市。被告:费天祥,现住延吉市。被告:郝伟臻,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女婿):现住延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代表人:金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禹燮,该公司理赔部职员。原告杨友诉被告费天祥、郝伟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共计495元(原告已预交770元),由原告杨友负担。审判长 吴东俊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全松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