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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小兵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20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小兵,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盗窃,于2004年6月4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3个月,于2004年6月4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吸毒,于2007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后强制戒毒6个月,于2007年12月5日解除强戒;因吸毒,于201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强制戒毒2年,于2012年10月12日解除强戒;因吸毒,于2014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病未执行);因吸毒,于2015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于2015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小兵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原小兵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当日19时许,被告人原小兵在本市西城区平安里地铁站出口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注射器可疑白色粉末贩卖给买毒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买毒人身上起获已交易完成的2注射器可疑白色粉末。经鉴定,交易完成的2注射器可疑白色粉末系海洛因,共计重0.28克。被告人原小兵在检察院提讯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原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起获物品照片、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董某、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原小兵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小兵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小兵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检察机关提讯期间及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其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小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游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