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杨银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杨银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061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1-102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总经理。被告杨银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银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