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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9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成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成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9160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街X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桂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崔成吉,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成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桂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成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6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809元,承担诉讼费和送达费。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的XX小区业主,其房屋为铁西区X路X号X门车库,建筑面积28.64平方米。原告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分别于2006年9月19日、2009年12月28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7月26日与小区建设单位、小区所在社区以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06年6月2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1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及车库0.5元/月/平方米,由业主按年度预交。被告未按约交纳2006年6月26日以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房屋电子档案登记(簿)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XX小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拖欠不交行为显属不当,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06年6月19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6月26日,即原告自该日起为园区提供物业服务,故要求2006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无合同依据,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成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6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07.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