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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钟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12、13F。法定代表人:SIMONWALDENALIBAND。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图(上海)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