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清波、崔风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清波,崔风丽,祖路山,武玉华,李清波,崔风丽,祖路山,武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财保28号申请人李清波,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崔风丽,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申请人祖路山,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申请人武玉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李清波、崔风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祖路山、武玉华所有的车号为冀E×××××(挂靠在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冀E×××××(挂靠在河北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E×××××(挂靠在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汽车及被申请人武玉华名下车号为冀D×××××号小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清波以个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清波、崔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一、查封冀E×××××(挂靠在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冀E×××××(挂靠在河北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E×××××(挂靠在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武玉华名下车号为冀D×××××号小汽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李清波、崔风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