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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英燕与郑健力、内蒙古大国富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燕,郑健力,内蒙古大国富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262号原告:陈英燕,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郑健力,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内蒙古大国富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管委综合办公楼*层***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郑健力。原告陈英燕与被告郑健力、内蒙古大国富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英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英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淼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孙道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嘉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