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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董伟与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561号原告: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松树岗村*组。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伟与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董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伟撤回对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诉。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