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董伟与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561号原告: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松树岗村*组。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伟与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董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伟撤回对被告蕲春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诉。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