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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孝霖与孟朋军、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孝霖,孟朋军,员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孝霖,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被执行人孟朋军(曾用名孟鹏军),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被执行人员东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申请执行人马孝霖与被执行人孟朋军、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孟朋军、员东光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车辆,并依法对孟朋军名下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银行存款与标的相差较大,予以放弃;车辆查控难度大,暂保持查封措施,同时表示不需本院再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