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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志余与王方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余,王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方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王志余与王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方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余也未能提供童振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方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余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良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