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志余与王方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余,王方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方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王志余与王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方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余也未能提供童振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方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余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良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