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施清考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清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4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34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施清考,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龙湖镇石厦村东区198号。因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2时左右,被告人施清考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群英南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施清考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0.90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清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清考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主动预交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清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康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