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清兵与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兵,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法定代表人:黄祖新,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兵与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正兴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清兵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