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马锦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马锦州,杨少君,杨锡文,林华玲,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主要负责人:蒋海兴,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马锦州。原审被告:杨少君,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陇圩占陇朝阳区**幢*号。原审被告:杨锡文。原审被告:林华玲。原审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法定代表人:陆岩明。上诉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原审被告马锦州、杨少君、杨锡文、林华玲、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