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继红与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红,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49号申请人:徐继红,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徐继红与被执行人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华勇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华勇在(2015)齐执字第1859、1860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19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