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被执行人罗昌明,男,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与罗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