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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友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六合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农友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醴陵市六合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友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若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醴陵市六合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乡寨下村樟树组。法定代表人黄九连,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依据(2015)双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友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六合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醴陵市六合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学东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