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魏兆宾与朱军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军帅,魏兆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帅,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兆宾,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朱军帅因与被上诉人魏兆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军帅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军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军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上诉人朱军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