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范愿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愿兴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54号罪犯范愿兴,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雨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愿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贤斌的经济损失220344.92元,由被告人范愿兴及同案犯各自承担35255.19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潭中刑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0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愿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5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愿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愿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68.2分,赔款已缴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愿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愿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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