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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喇小虎与杨进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小虎,杨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喇小虎,男,土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杨进峰,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喇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进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进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经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进峰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