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多志与吕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志,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多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代理人王维才,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国强,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14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多志申请执行吕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吕国强返还给申请人王多志购房款1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国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