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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邓新江与姜树祥、吴学俊、卜贵梁、XX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江,姜树祥,吴学俊,卜贵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邓新江,男,1975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姜树祥,男,1972年5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吴学俊,男,1966年10月出生,住��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卜贵梁,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XX,男,1992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新江与被执行人姜树祥、吴学俊、卜贵梁、XX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履行的8194.44元(其中赔偿款8152.54元、案件受理费41.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代理审判���丁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