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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649号之一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登峰路14号西侧600米。法定代表人白凤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升,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4.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庆庆通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子路审判员  魏 彤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