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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峥与宋发立、宋远方、湖北盛世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峥,宋发立,宋远方,张秀华,湖北盛世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陈峥,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传染病医院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宋发立,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宋远方,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个体工商户,原住枣阳市七方镇。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无固定职业,原住枣阳市七方镇。被执行人:湖北盛世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前进路38号。法定代表人:余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立案执行陈峥与宋发立、宋远方、湖北盛世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发立、宋远方、湖北盛世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秀华的银行存款1219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