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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181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洪哲与张甦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哲,张甦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181)民初4656号原告王洪哲,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张甦华,男,汉族,41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哲诉被告张甦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