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181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洪哲与张甦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哲,张甦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181)民初4656号原告王洪哲,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现住址新民市。被告张甦华,男,汉族,41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哲诉被告张甦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