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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利民与特古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利民,特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2号之二申请人武利民,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346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yy)中的存款yy元扣划,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二、解除执行人特古斯(又名德力根朝格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yy)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