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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行,经理。被执行人:陈勇华,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419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