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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善东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善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民特2号申请人:韦善东,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申请人韦善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韦善东称,申请人的妻子陆丽群去广东省佛山市九江镇务工期间,于2014年6月21日23时许去西江边玩水,不小心被江水冲沉,至今已有两年无音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于2014年6月30日出具了关于陆丽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陆丽群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陆丽群,女,1986年5月24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板么屯,原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板么屯,系申请人韦善东的妻子。陆丽群于2014年6月21日23时许与桂秋林等工友在广东省佛山市九江镇下西铜鼓滩西江边玩耍期间,下水游泳后遇溺沉入江中,经九江派出所民警对上述西江水域展开查找工作,未找到陆丽群。申请人韦善东申请宣告陆丽群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陆丽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丽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陆丽群自2014年6月21日23时因溺水事故下落不明至申请人韦善东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满二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陆丽群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丽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