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05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5号。负责人:冯庆华职务:经理张某某诉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梦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