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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刘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刘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315号原告:刘建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被告:刘义霞,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刘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怡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