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刘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刘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315号原告:刘建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被告:刘义霞,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刘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怡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