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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越峰、孙占海、彭锁柱、刘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越峰,孙占海,彭琐柱,刘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674号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永胜职务金宝屯信用社主任被告林越峰,男,2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孙占海,男,1976年6月25日,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彭琐柱,男,1970年4月16日生,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刘宝金,男,1966年4月29日生,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越峰、孙占海、彭锁柱、刘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林越峰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林越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包哈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