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伟与重庆粮食集团黔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伟,重庆粮食集团黔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17号申请人向伟,男,生于1963年7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申请人重庆粮食集团黔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石城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治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向伟与被申请人重庆粮食集团黔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了(2016)渝011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粮食集团黔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联合交易所集团渝东南分所的房屋转让款1000000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对申请人向伟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保险担保。申请人向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向伟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