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佘某与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547号原告佘某。法定监护人佘跃。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东。被告杨安东。原告佘某与被告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某承担。审 判 长 汪明安审 判 员 陈亚东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义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