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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佘某与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547号原告佘某。法定监护人佘跃。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东。被告杨安东。原告佘某与被告信阳市新梦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安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某承担。审 判 长  汪明安审 判 员  陈亚东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义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