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金桥与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桥,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初50号原告钱金桥,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钱灿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泥沙埠村。法定代表人宋增民,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栋、周铳,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金桥诉被告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职责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金桥诉称:2012年期间,03省道东复线江藻段工程施工,被告在不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原告合法所有的平房一间计土地使用面积39.88平方米拆除,至今也未按拆迁补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原告多次反映、要求,均不予解决。2016年1月5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信访办诸政信查(2016)2号答复原告对上述事项依法应通过诉讼途经解决。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因03省道施工需要,征用拆除原告的合法建筑,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和地基规划指标。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据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拆迁补偿规定履行被拆房屋的补偿义务(补偿款1619640元及土地使用面积39.88平方米)。被告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已经积极履行完应尽的拆迁职责。因03省道东复线江藻段建设需要,被答辩人钱金桥户所建房屋被纳入征用范围。被答辩人作为该户户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协商达成拆迁意向,并于2012年3月2日签订拆迁协议,协议内对被答辩人户的建筑面积及补偿标准有了确定的文字内容表明。被答辩人作出代表在拆迁协议中签字确认,答辩人亦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将拆迁款项汇入被答辩人账户中。答辩人认为,双方对拆迁协议的内容签字确认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被答辩人作出被拆迁对象应当明确对被拆迁房屋的属性。被答辩人在拆迁协议中的签字确认行为是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的确认。现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履行拆迁职责,再次提起补偿要求是不当的。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答辩人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之诉请存在明显不当,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相应的拆迁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原告钱金桥与被告诸暨市江藻镇人民政府签订了03省道东复线江藻段工程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对原告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迁补偿作出了约定。原告认为拆迁中对其房屋补偿存在问题,有一间平房未按拆迁补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职责。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3月2日签订03省道东复线江藻段工程征用拆迁协议,就原告在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迁补偿作出约定,即原告已于2012年3月2日知晓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迁补偿内容,如对房屋征迁补偿有异议,应在二年内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金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忠审 判 员 张 茹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瑛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