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255号原告:肖某,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黄某,女,汉族,1948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审 判 长 向 翔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