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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与欧阳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欧阳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453号原告: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住所地祁阳县人民东路57号工商银行院内。法定代表人:苏才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铁章,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畅,教师。原告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与被告欧阳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祁阳狮城新加坡国际综合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