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周红艳、朱军与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周红艳,朱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育路。法定代表人:邱晓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周红艳、朱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