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终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周红艳、朱军与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周红艳,朱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育路。法定代表人:邱晓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周红艳、朱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