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学利与韩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利,韩雪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3民初941号原告:王学利,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韩雪剑,男,约26岁,汉族。原告王学利与被告韩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雪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如数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在盛丰镁业公司上班相识,被告于2015年3月开始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条一份,因被告没有按手印又补了一份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借口推诿,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此外在其中一份借条中载明:“在2016年正月十八全部通清”。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出具两份2015年12月24日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且承诺在2016年正月十八全部清偿。但在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仍未能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如数清偿10000元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雪剑偿还原告王学利借款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雪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