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骏、熊娇娥与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骏,熊娇娥,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908号之一原告:李骏,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熊娇娥(暨本案原告),原告李骏妻子。原告:熊娇娥,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高新区。被告: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49234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王兴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骏、熊娇娥诉被告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骏、熊娇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骏、熊娇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骏、熊娇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骏、熊娇娥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夕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