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迪扎布与拉旺扎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迪扎布,拉旺扎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853号申请执行人宋迪扎布,男,6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拉旺扎布,男,6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迪扎布申请执行拉旺扎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拉旺扎布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