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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唐德开诉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开,陶开勇,袁金峦,陶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651号原告:唐德开,男,汉族。被告:陶开勇,男,汉族。被告:袁金峦(系被告陶开勇之妻),女,汉族。被告:陶琪(系被告陶开勇、袁金栾之女),女,汉族。原告唐德开与被告陶开勇、袁金峦、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唐德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唐德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