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丙强与王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强,王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736号原告陈丙强,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逢伟,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丙强与被告王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丙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