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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丙强与王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强,王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736号原告陈丙强,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逢伟,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丙强与被告王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丙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